刘虹律师亲办案例
律师依法行使辩护职责
来源:刘虹律师
发布时间:2019-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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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公诉机关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绰号国某定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某县,住某省某市母区。***年*月*日因赌博被某市公安局某分局罚款400元;同年49日因赌博被某市公安局屯溪分局罚款500元。***年*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休宁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115日经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歙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何学平,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指定辩护人刘虹,安徽昌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绰号阿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某省某市某县,住某省某市。20171218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抓获并临时羁押于某省瑞安市看守所,20171223日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115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经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某市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某,绰号七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某省某县。2012217日因赌博被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3000元;2014630日因赌博被休某公安局罚款500元;2017518日因赌博被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3000元。同年128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115日经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某县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程伟,安徽萝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绰号万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某省某县。201812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1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被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17日经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于同日由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祁门看守所。

指定辩护人吴颖青,安徽。

原审被告人张某,绰号“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某省,某县,住某省某市某区。2014120日因赌博被某市公安局某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000元;20151017日因赌博被某市公安局某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900元。2017128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115日经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某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闫某,绰号“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省*县。201273日因妨害公务被行政拘留9日,201338日因开设赌场罪被某省某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2013417日因执行期满被释放。20181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抓获并临时羁押于某省某市某区看守所,同年112日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2日因涉嫌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经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休宁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吴某,绰号“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某省某县,住某省某市某区。20146月因赌博被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5日并处罚款3000元;20162月因吸毒被某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同年12月因赌博被某市公安局某分局行政拘留14日并处罚款1900元;20174月因涉嫌赌博罪被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后于2018114日转行政拘留12日并处罚款3000元;20175月因吸毒被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并处罚款1800元;同年1220日因吸毒被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9日。同年121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115日经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某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某,绰号“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某省某县。201811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19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517日经休宁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某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张某,绰号“某老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住某省某县。2011217日因赌博被某市公安局某分局罚款400元。201823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7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经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黄山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程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某省某县。2018110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19日被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姚某,绰号“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某省某县。20141111日因寻衅滋事被某县公安局行政拘留6日。201835日因涉嫌犯赌博罪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3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经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某市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曹某,绰号了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某省某县。2011323日因非法收购盗伐、滥伐林木罪被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8325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抓获并临时羁押于某省某市看守所,同月28日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10日经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某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汪某,绰号“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农,住某省某县。201815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19日被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张某,绰号“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农,住某省某县。201754日因嫖娼被某市公安局屯溪分局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1900元。同年1224日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被抓获并临时羁押于某省某市某区看守所,同月26日被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115日经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某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某县看守所。

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法院审理安徽省休宁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张某、王某、张某、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吴某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闫某、程某、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程某、张某、曹某、何某、黄某、程某、程某犯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姚某、汪自院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8820日作出(2018)皖1022刑初49号刑事判决。宣判后,被告人张某、王某、程某、张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王某、程某、张某并听取了张某的辩护人何学平、刘虹,程某的辩护人程伟,张某的辩护人吴颖青的意见,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休宁县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173月,被告人张某纠集被告人程某和汪某2(另案处理)等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在休宁县东临溪镇源口村开设赌场敛财。后为逃避公安机关打击,张某等人先后将赌场向休宁县龙田乡、商山镇、五城镇、万安镇等地流动,并逐渐发展成以被告人张某、张某、吴某、程某为主要组织者,汪某2、吴某、毕某、张某(均另案处理)等人短期在赌场持股,交替开设的流动赌场。赌场以高额工资先后招募被告人张某、何某、闫某、程某、程某、张某、张某、曹某、张某、程某、黄某和张某1、张某2、姚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员加入,分工明确,在赌场内从事管事、抽水、接送、护场、望风等工作。

赌场开设期间,因多次受到他人的滋事、冲击,致赌场多次停业。20178月下旬,张某认为护场人员不力授意闫某从外地招募阜阳籍人王某2(另案处理)加入赌场护场,被告人王某于910日左右也跟随加入;被告人闫某又邀集同村人员汪某3、汪某4、汪某5(均另案处理)等人加入护场。经某强的提议,张某同意,9月底由王江龙、汪某4等特意去外地购置10关公刀用于暴力护场。逐渐形成以被告人张某、张某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吴某、程某、闫某、张某1为骨干成员的较为固定的组织,长期在乡村开设赌场,寻衅滋事,非法拘禁他人,造成恶劣影响,严重败坏社会风气,破坏农村经济和社会生活秩序。具体事实如下:

一、开设赌场的事实20173月至11月间,被告人张某、张某、吴某、程某等人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先后在休宁县东临溪镇、龙田乡、商山镇、五城镇、万安镇等20余处偏僻场地采取租赁民房、野外搭棚等方式开设赌场,同时组织、安排被告人张某、何某、闫某、王某、张某、张某、张某、曹某、程某、黄某、程某、程某和王某2、汪某3、汪某4、汪某5、张某1、张某2、姚五进等人在赌场进行抽水、护场、接送参赌人员、望风、准备赌具、停放车辆等工作,并邀集参赌人员到赌场内以麻将二八筒的方式聚众赌博。

赌场开设主要分为六个时间段,场主组合不同。20173月中旬到4月中下旬,由张某、程某、汪某2组织开设;5月底到8月初,由吴某、张某、吴某等组织;8月到9月底,张某、程某、吴某、毕某等组织;9月底到1016日、10月底到118日,由张某、吴某、程某组织;118日到1114日左右,由张某单独组织。被告人张某、吴某、程某作为场主,在赌场内负责组织、管理,对大小事务享有处置权。被告人张某受张某的委托,在赌场中享有场主同等的组织、管理、处置权,长期在赌场负责组织管理。赌场每场参赌人员达二十人以上,输赢数万元,赌博结束后由被告人张某、张某、吴某、程某打开水箱抽取水钱,在付完人员工资、场地费、参赌人员的车费后,按约定的比例分配获利。累计开设赌场200余场次,抽取水钱”100余万元。

被告人张某、吴某、程某个人分别非法获利15万元、5万元、5万元;在赌场从事管理的张某非法获利4万余元;在赌场从事管事的张某非法获利3万元;在赌场从事抽水的闫理强、何某分别非法获利3万余元、0.6万余元;在赌场从事护场工作的王江龙非法获利1.3万元;在赌场从事接送场主、帮赌场携带赌具的程某非法获利3万元;在赌场从事接送、望风工作的张某、曹某、张某、程某、黄某分别非法获利1.5万元、1.1万元、2万元、0.8万元、0.4万元;在赌场从事停放车辆、望风等杂事的程某、张某分别非法获利0.8万元、0.4万元。

被告人程某于20171124日,程某1于20171215日,吴某于20171219日,张某、黄某于201812日,汪某院于201815日,程建某201819日,张某于2018110日,张某于201823日主动到某县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开设赌场作案的主要事实。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卫20171223日在用张某的身份证购买了次日返回某地的汽车票准备自首,因回程的时间跟妻子发生争执,在汽车站的巡警问话时,主动告知其是被网上通缉人员,当日被某地警方抓获并移交某公安后,就如实供述了开设赌场的事实。

审理期间,被告人张某、张某、王某、吴某、闫某、程某、张某、张某、张某1、程某、张某卫、曹某、程建某、程某顺、黄某华分别已退出赃款5万元、1万元、1.3万元、5万元、3万元、5万元、0.4万元、1.5万元、2万元、0.8万元、1万元、1.1万元、3万元、0.8万元、0.4万元。王某自愿缴纳1万元、曹某缴纳2万元在某县人民法院账户等待处理。张某林、张某卫、程某平、程某军、程某顺、黄某华表示愿意将交纳在某县公安局的取保候审保证金用作罚金。

上述事实,有经过一审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物证电线1根、钢管12根、砍刀9把、长矛1支,附接受证据材料及照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证明本案的作案工具,公安机关已依法予以查扣。

2.被告人户籍证明等书证:证实张某等18名被告人的姓名、出生日期、住址、家庭、身份等基本情况。

3.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说明:证明张某忠、张某定、王某龙、闫某、程某海、姚某文、张某卫、曹某、何某的抓获经过;证明吴某、张某林、张某、张某卫、程某平、汪某院、程某军、程某顺、黄某华系自动投案。

4.治安处罚决定书、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明吴某生、张某忠、张某定、程某海、程某顺、张某、姚某文、张某卫、何某峰均受到过治安处罚;闫某、曹某文、何某均因犯罪受到过刑事处罚,其中闫某强前次犯罪于2013417日刑满释放。

5.申请、休宁县残联出具的证明:证明张某家庭困难,程某属于三级残疾人。

6.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1份:证实皖J×××××小型轿车车辆登记信息。

7.村委会的证明、社区影响评估意见书:反映了被告人的人品状况、平时表现;司法行政机关认为汪自院、程某、程某顺、黄某华符合社区矫正条件。

8.退赃材料,证明张某忠等15名被告人退出赃款情况。

9.看守所在押人员羁押表现考核鉴定表,证明吴某生在押期间表现较好。

10.车票及乘客保险单:印证张家卫以他人身份证购买了从宁波到黄山的返程车票。

11.证人吴某1、赖某、卢某及6名村干部的证言证明:20173月到11月间,张某忠、程某海、吴冬某、张某开设赌场、抽水获利的事实及产生的恶劣影响。程某顺、姚某进、程某平、张某、张某卫、张某2、张某1、张某林、黄某华等均在赌场做事。

12.证人程某3、汪某6、汪某7、邹某1、张某3、江某3、张某4、程某4、程某5、程某6、黄某、邱某、邹某2、汪某8、余某、汪某9、姚某、姚国文等系经常出入赌场的参赌人员、知情人,他们的证言证明:张某忠、程某海、吴某生、张某等人开设的赌场输赢很大,通过抽水获利,按庄家赢钱的5%进行抽水,有专人负责抽水、望风、放炮、接送、护场、帮庄家理钱、洗牌的人员,地点流动且偏僻,护场的有带刀具等事实及开设赌场的危害性;证人汪某6还证明,201711月份的一天下午闫理强等将钢管、关公刀、长矛藏放的细节;程某3等人的证言还证实张某等开设的赌场前期被滋事、冲击的情况。

13.证人张某5、张某6、汪某10、朱某2、吴某2等人均系提供或联系场地人员,他们的证言证明:张伟某、程某海、吴某等人在他们住所或经营场所开设赌场,并支付他们场地费。

14.证人汪某2证言的证明:201734月份,其受张伟忠邀集,与张某忠、程某共同在源口村、江田村开设过赌场20天左右,有25场,分得2万多元。管事的有张家卫,何某负责抽水,接送参赌人员的有张某1、张某、张某卫、张某2

15.证人张某1、张某2、王某2、储某、汪某3、汪某4、汪某5、张某7、张某8、曹某均系赌场工作人员,他们的证言证明:张某、程某海、吴某生、张某等人开设赌场、抽水获利的事实,交代了赌场人员分工及得赃情况;王某2、汪某3、汪某4等还证明了在闫某的提议、安排下购买器械护赌的经过。

16.搜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某县公安局于201823日对某区某镇元奥某汽车养护中心进行搜查,查获钢管12根,关公刀”9把,矛头1把。

17.辨认笔录:证明闫某、张某、程某平、程建某、张某1、储某均辨认出姚某;张某林、张某卫均辨认出曹某。

18.侦查机关讯问被告人张某、张某视频光盘:证明侦查机关讯问依法进行。

19.被告人张某忠的供述与辩解证实:张某忠从20173月至11月单独或与吴冬生、程某海等合伙开设赌场,期间张某受其委托管理赌场;地点流动于东某镇、某乡、某镇、商某镇、某安镇等地20余处;赌场获利情况、规模、场次;赌场人员分工,赌场受冲击后雇用王某2、王某,经某强提议购买关公刀、钢管等刀具护场等细节。

20.被告人吴某生、张某定、程某海的供述与辩解:印证了张某忠赌场开设、规模、赌博及抽水获利的方式、场地及人员分工的供述。张某定否认自己在赌场有股份以及获利,但承认自己替张某忠管理,在参赌人员眼中就像场主的代理人或小场主一样。吴冬生、程某海均肯定张伟忠关于赌场开设的时间段及参股人员的供述,交代自己获利数额。

21.被告人闫某强、王某龙、程某平、张某卫、张某、张某林、张某卫、曹某文、何某峰、程某军、程金顺、黄某华的供述与辩解:供述自己参与赌场工作的时间及过程、赌场的规模及分工,地位、作用等主要事实。王某龙还供述了闫理强让其购买长矛、关公刀、钢管等器械护场的事实。被告人张家卫交代了其归案途中被抓获的过程。

22.收款、收据及承诺书:证明退赃、退赔情况。

23.张某强、程某凤的证言及检察机关核实证据的说明:印证张某卫用张某强的身份购买返程车票回去自首,后夫妻发生争吵,程某凤陪张某卫到宁波车站边的警务室言明要自首的经过。

二、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的事实20171016日晚,被告人张某忠等人在某县某乡某村某户开设赌场,因张某忠欠债不还,叶某纠集了江某1(叶某等人已被判刑)等10余人持长矛等械具对该赌场进行滋事,赌场护场人员王某2、王某急忙从停放在附近的车上每人取出一把护场用的关公刀,王某龙持刀与叶某进行对峙、打斗。叶某等人见现场人多,丢弃长矛,驾车逃离。王某龙手持关公刀、张某持铁铲、汪自院持斧头,汪某4、汪某3、王某2等人也持木棍在赌场门口对叶某等人乘坐的皖J×××××宝马轿车进行拦截、打砸,车辆加速驶离。在张某定的指使下,被告人闫理某及王某2持叶某等人丢弃的长矛,被告人张某林、王某龙、程某平、张某、姚国某与张某1、汪某3、汪某4、汪某5、储某(另案处理)等十余人持械驾车对叶某等人的皖J×××××哈弗越野车进行追逐。在追赶途中,程某平打电话给张某2,让其在道路上拦车,因张某2不在村里作罢。张某1打电话叫张光某开车堵在205国道某村村口处,将皖J×××××哈弗越野车截停。闫某与王某2持长矛,王某持关公刀,姚某和张某1持斧头,张某持铁铲,汪某3、汪某4、储某等人持木棍等对该车肆意打砸,并将车内乘坐人员江某1、陈某、程某1、桂某、汪某1、徐某等六人拖至车下实施殴打。其中,姚某文持木棍朝对方两个小伙子的头部击打并扬言出了事,我负责。见其中两人伤重,张某定下令拦住一辆过路车,将二人送往医院。期间,被告人张某忠获悉情况后,即从某溪赶往现场。

为达与叶某谈判目的,在张某定的直接指使下,汪某3等人用电线将江某1、桂某、汪某1三人双手捆绑,并控制在张某驾驶的皖J×××××面包车后排,由王江某、王某2、汪某3看守,吴某生提议将人带走,张某定伙同张某林、张某等人将捆绑的江某1等三人从某县某乡某村拘禁至某省某县某镇境内。王某龙、王某2、汪某3205国道某村路段下车,张某定、张某上车看守。拘禁期间,王某龙、王某2等人对江某1等三人进行言语威胁,并在吴某的再次提议下,张某定、张健胁迫江某1等三人陈述当晚冲击赌场的行为类似入室抢劫并予以录音,并将江某1等三人手机扣押。被告人张某忠获悉张刻定等人已去浙江,便继续赶到浙江马某会合,在张伟忠的指令下,张某定等才将拘禁的三人予以释放,整个捆绑、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过程达一小时余。事发后,张某忠与叶某谈判,答应赔偿叶某等人车辆及人员受伤的损失9万元,实际支付4万元。

该寻衅滋事致使皖J×××××、皖J×××××两部车辆受损,经鉴定皖J×××××车辆修复价格为22922元,皖J×××××车辆修复价格为33000元;江某1等六人不同程度受伤,其中江某1、陈某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

审理期间,江某1、陈某、程某1、桂某、汪某1、徐某均表示不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张某、张某林、程某平、姚某文、汪某院均分别自愿对被害人赔偿0.2万元,张某赔偿了0.15万元。江某1提交谅解书,建议法院对各被告人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经过一审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张某7的证言:证明20171016日晚,张某叫其送他去桃林,后又在晚上12点多赶到某马金。

2.证人汪某10、余某、汪某9、汪某8的证言:证明叶某带着五、六人持长矛等工具到赌场滋事,赌场这边与对方发生冲突,将叶某的车子拦下来,还打了两个小伙子。

3.证人纪某的证言:证实20171017日早上7时许,其发现某村205国道上有一辆车牌照是皖J×××××越野车被严重损坏,车右后侧约3米的地方有一摊血,未完全凝固。

4.证人朱某3的证言:证明20171016日晚近11点左右,其驾车辆沿205国道往某方向开到某乡政府约10公里处,车辆被堵,见一辆白色越野车被砸,两侧还分别躺着两个小伙子,有四、五个小伙子持砍刀、长矛、木棍、斧头围住,强行让其带伤者往市医院送。

5.证人张某1、储某、汪某3、汪某4、汪某5的证言:证实叶某来赌场闹事,王某龙持刀与对方对峙、打斗,后在张某定指使下,他们参与拦截、打砸车辆,对哈弗车上的六名人员进行了殴打,之后在张某定的指使下汪某3等参与将其中三人非法拘禁的事实过程。张某1证明张刻定打电话让其将对方车辆拦住,程某平打电话给张某2,让其在江田村拦车,因张某2不在村里作罢,以及自己打电话叫张某卫在某村将该辆越野车拦住。

6.证人程某海、曹某文、程某军、程某顺的证言:印证了赌场被冲击,被告人等拦截打砸对方车辆,殴打他人的事实。程某海当晚不断打电话告知张某忠赌场发生的情况。

7.证人张某2的证言:印证了程某打电话给其,希望其用农用车拦对方的车辆,后因其在某而作罢。

8.证人叶某的证言:证明其于20171016日带人到张某忠开设的赌场滋事的前因及车辆遭打砸,人员被殴打的过程。

9.被害人江某1、徐某、陈某、程某1、桂某、汪某1陈述:证实20171016日晚与叶某等人到某乡某村赌场讨债时与对方发生打斗,叶某乘坐的宝马车被砸,江某1、徐某、陈某、程某1、桂某、汪某1乘坐徐某驾驶的哈弗越野车逃离,遭到追逐、堵截,车辆被砸,6人被对方拖下车打伤,陈某、程某1均被人持木棍打击头部晕倒。有人拿来一根长的电缆线将江某1、桂某、绑起来,让他们跪地上,还打巴掌,将他们带上一辆面包车,路上被威胁不配合就把他们手筋、脚筋砍断,丢到山里,手机被张某定、张某收去,还被强迫讲叶某跟我们是入室抢劫的并进行录音、视频,到了浙江的一个镇上,对方的人才将他们放掉,前后被绑有一个多小时。

10.被害人章某的证言:证实20171016日晚与叶某等人到某桃林那边去讨债,在赌场内叶某等人与对方发生打斗后,自己驾驶的宝马车被对方许多人拿着木棍、竹杠、铁铲之类的东西砸坏。

11.被告人张某忠的供述与辩解:供述其接程某海电话,得知叶某冲场子,双方发生了打架,砸了对方两辆车子,还把对方几个小伙子打了,并扣了几个人,就从屯溪赶来,并叫他们将对方小伙放了。事后,与叶某谈好赔偿等事实。

12.被告人张某定、吴某生、王某龙、闫某强、张某、张付某、张某卫、程某平、姚某文、汪某院的供述与辩解:供述1016日晚上殴打他人、追赶、拦截、打砸车辆的事实。被告人程正某否认自己有砸车、打人的行为。

13.搜查笔录:证实某县公安局对某区某镇元奥1988汽车养护中心进行搜查,查获钢管12根(钢管可与关公刀连接)、关公刀”9把,矛头1把;

14.鉴定意见:证明皖J×××××哈弗H2修复价格为22922元整,皖J×××××汽车修复价格为33000元整;陈某、江某1头面部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公安机关在元奥1988汽车养护中心查获9关公刀1把长矛均属于管制刀具。

15.现场勘验材料及照片:证明现场的方位、状况。

16.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张某林对寻衅滋事、非法拘禁案涉及现场进行指认证明张付某指认哈弗车被砸现场,张某卫驾驶面包车拦车地点,当晚其驾驶拘禁对方人员的车辆行车路线及速度,一路上停留时间,张刻某、张某上车、对三名小伙子录音、最终放人的地点。

三、王某某其他寻衅滋事的事实2017115日晚,被害人王某1、朱某1、江某2、占某、程某2等五人在翡翠明珠KTV黄岩岛包厢唱歌,并找了钱某、査某琴、张某某等服务员在包厢里服务。次日030分许,程某2与查慧琴因玩游戏发生争执,钱某认为查某琴受到欺负,遂打电话给汪某3,让其前来为自己出气。汪某3纠集被告人王江龙和王某2、汪某4、汪某5、储某、马某等六人赶至翡翠明珠KTV黄岩岛包厢,对王某1、朱某1、江某2、占某、程某2等五人实施殴打,致使王某1、朱某1、占某、江某2不同程度受伤,其中王某1、朱某1伤情经鉴定为轻微伤。

审理期间,被害人王某1、朱某1、江某2、占某、程某2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在法院主持下,被告人王江龙与被害人王某1、朱某1、江某2、占某、程某2就民事赔偿达成协议,被告人王江龙依协议向被害人王某1、朱某1、江某2、占某、程某2支付医疗费等各项损失0.5万元。王某1、朱某1、江某2、占某、程某2提交谅解书,对王某龙表示谅解,提请法庭对王江龙从轻处罚。

上述事实,有经过一审庭审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证人汪某3的证言:证明2017116凌晨,接到朋友的电话,说她在翡翠明珠娱乐会所包厢被人打了,其与汪某4、朋友储某及四个阜阳人赶到该会所,冲进了包厢,跟包厢里的五名男子发生冲突并对对方拳打脚踢。

2.证人王某2、汪某4的证言:证明2017116日凌晨受汪某3邀集,一行七人在翡翠明珠娱乐会所包厢殴打他人的经过。

3.证人钱某的证言:印证她当晚打电话告诉汪某3,说自己被客人欺负了,汪某3叫了一帮人赶来包厢,对五个客人拳打脚踢。

4.被害人江某2、占某、程某2、王某1、朱某1的陈述:证明他们当晚在翡翠明珠娱乐会所唱歌,与女服务员发生口角,后被七、八个陌生男子拳打脚踢,五个人不同程度受伤的事实。

5.黄公(法医)鉴字【2017472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黄公(法医)鉴字【2017473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经鉴定朱某1、王某1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6.被告人王某的供述与辩解:如实供述其受邀集参与在翡翠明珠KTV殴打他人的经过。

7.辨认笔录:汪某3辨认出王某系当晚一起到翡翠明珠参与打人的阜阳人之一。

8.调解协议、支付凭证及被害人提交的谅解书:证明被告人王某龙积极赔偿并取得了谅解。

休宁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忠、张某定、吴冬某、程某海、张某卫、某理强、王某龙、某光卫、张某林、曹某文、程某顺、程某军、程某平、何某峰、张某、黄某华在长期共同开设赌场犯罪的过程中,形成了以被告人张某忠、张某定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吴某生、程某海、闫某强等为骨干分子,被告人张家某、王某龙、某光卫、张某林、曹桂某、程某顺、程某军、程某平、何某峰、张某、黄文某为一般成员的较为固定的恶势力犯罪组织,并在开设赌场的过程中进行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犯罪集团的规定,被告人张某忠、张某定为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按照集团所犯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张某忠、张刻某、吴某生、程东某以营利为目的,长期聚众赌博,被告人张某卫、闫某强、王某龙、张某卫、张某林、曹某文、程金某、程某军、程正某、何某峰、张某、黄某华明知他人开设赌场,仍在赌场从事抽水、接送参赌人员、望风、护场等工作并领取固定高额工资,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张某定、闫某强、王某龙、张付某、张某卫、程某平、张某、姚某文、汪某院持械、追逐、拦截他人车辆,后又任意损毁他人车辆,情节严重,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被告人王江龙还伙同汪某3等人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两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张某定、吴某生、王某龙、张某林、张某采取捆绑、言语威胁等暴力方式故意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被告人张某忠、张某定、王某龙、吴某生、闫某强、张某林、张某、张某卫、程某平犯有数罪,应予数罪并罚。

被告人某理强在故意犯罪刑满释放五年内又重新故意犯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何理某、曹某文曾因犯罪被判处刑罚,被告人张某忠、张刻某、吴某、程某海、张家某、程某顺、何某峰、张某、姚某文曾均受到过治安处罚,应酌情予以从重处罚。在开设赌场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张某忠、张某定、吴某生、程某海、闫某强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张某卫、王某龙、张某卫、张某林、曹某文、程某顺、程某军、程某平、何某、张某、黄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在寻衅滋事及非法拘禁共同犯罪中,各被告人均积极参与,作用虽有区分,但没有明显的区别。十八名被告人均表示认罪、悔罪,其中:被告人张某、张某、程某、程某、程某、汪某、黄某、张某、张某1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吴某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了开设赌场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某龙、曹某文、何某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余被告人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程某海、王某龙、闫某强、张某林、张某卫、曹某文、程某顺、程某军、程某平、张某、黄某华已退出全部赃款;被告人张某忠、张某定、张某卫已退出部分赃款;被告人张某忠、张某定、张某林、程某平、姚某文、汪某院、张某、王某龙能积极赔偿,得到部分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综合考虑各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退赃及赔偿情况、社会危害程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张某忠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二、被告人张某定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三、被告人闫某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四、被告人王某龙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五、被告人吴某生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六、被告人程某海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七、被告人张某林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八、被告人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九、被告人张某卫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十、被告人程某军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十一、被告人姚国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十二、被告人曹某文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十三、被告人汪自院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十四、被告人张某卫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十五、被告人程正平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十六、被告人程某顺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十七、被告人何某峰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十八、被告人黄某华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一千元。十九、扣押的作案工具电线一根、钢管十二根、砍刀九把、长矛一支,依法予以没收。二十、各被告人退出的违法所得款共计人民币三十一万三千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二十一、继续追缴未退出的违法所得款:被告人张某忠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张某定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张某卫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何某峰人民币六千元。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定上诉提出:1.原判认定事实不清。在开设赌场罪中,原判认定张某定享有场主同等权力,长期参与赌场管理与事实不符;张某定对赌场的事项没有决定权,张某定在赌场的地位和作用不能用其在寻衅滋事、非法拘禁中的参与程度来认定;张刻定不是赌场的组织、领导者,认定张某定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主犯缺乏充分证据;原判认定张某定获利的事实证据不足。在寻衅滋事罪中,送被害人去医院的车辆系张某定本人拦的,并非命令他人拦车;原判认定汪某3捆绑江某1等人并控制在张某林的面包车后排系受张某定指使证据不足。2.原判量刑过重。开设赌场罪中,张某定具有以下从轻、减轻情节:本案开设的赌场系流动赌场,规模较小,参赌人员不多,赌博种类单一,社会危害性不大;张刻定系初犯、偶犯,无犯罪前科,当庭认罪、悔罪;张某定参与的开设赌场罪不应认定为情节严重。寻衅滋事罪中,张某定未直接参与砸车打人,被害人自身存在过错,事后张某定积极赔偿,取得被害人谅解,不属于情节恶劣,应从轻处罚。3.非法拘禁罪不能成立,原判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拘禁行为是寻衅滋事行为的延续,被寻衅滋事行为吸收,且拘禁时间过短,张刻定未直接捆绑和控制被害人,没有殴打、侮辱行为,对被害人录音系受吴冬生指使,在张健的协助下完成,并在吴冬生的提议下放人;被害人江某1等受伤的后果,已在寻衅滋事罪中承担刑事责任,不应再承担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责任;原判仅适用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的规定定性为黑恶势力犯罪组织,属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依法改判。辩护人提出的辩护意见与上诉理由一致。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龙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其不是赌场组织者,且加入赌场时间短;非法拘禁过程中,其并非主动看守江某1等人,没有威胁、打骂行为。请求从轻处罚。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某海以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程东海的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原判未查明程东海以下从轻量刑情节,致量刑过重:程某海在开设赌场犯罪中与其他四名主犯相比,犯罪作用相对较小,犯罪时间短;程某海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初犯,可酌情从轻处罚。2.原判适用法律错误。原判适用《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认定本案开设赌场罪属情节严重,适用法律错误。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卫上诉提出:其开设赌场获利1.2万元,原判认定2万元错误;具有坦白情节,认罪、悔罪,系初犯,没有前科,且家庭困难。希望给予从轻、减轻处罚。张光卫的辩护人除提出与上诉意见一致的辩护意见外,另提出:原判认定事实错误,张光卫不构成开设赌场罪和寻衅滋事罪。张光卫系听从他人安排,为赌场望风、接送参赌人员、协助参赌人员停车,其没有开设赌场、聚众赌博,也不是以赌博为业。张光卫仅实施了开车拦截行为,该行为没有犯罪故意。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定、王某龙与原审被告人张某忠、张某林、张某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原审被告人吴冬生犯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卫与原审被告人闫某强、程正平犯开设赌场罪、寻衅滋事罪,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某海与原审被告人张某卫、曹某文、何某峰、黄某华、程某顺、程某军犯开设赌场罪,原审被告人汪某院、姚国某犯寻衅滋事罪的基本事实分别有原判列述的相应证据证实,所列证据均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查证属实,应对一审所认定的事实、证据予以确认。上诉人张某及其辩护人,上诉人张某卫、程某海的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认定事实错误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与二审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张某不是赌场的组织领导者,对赌场的事项没有决定权,并非长期参与赌场管理,不享有与场主同等的组织、管理、开水箱、处置事务的权力,亦不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和主犯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在案证据证实,在张某忠等开设赌场期间,张刻某受张某委托,长期在赌场安排人员接送参赌人员、望风、看护赌场等,代表场主开水箱,给赌场人员发工资;在叶某等人冲击赌场时,指使赌场人员寻衅滋事并非法拘禁冲击赌场人员。上述事实足以证实张某定在开设赌场罪中,其与张某忠等均为赌场的组织领导者,享有对赌场事务的管理、处置、决定权,系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应当认定为主犯。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定及其辩护人提出本案开设的赌场系流动赌场,规模较小,参赌人员不多,赌博种类单一,社会危害性不大,及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程某海的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本案开设赌场罪情节严重,适用法律错误的辩护意见。经查,张某忠等开设赌场时间跨度长达8个月,场次200场以上,平均每场参赌人数20人以上,赌博金额巨大,抽头渔利100万元以上,且存在暴力护赌情形,在发生寻衅滋事等其他犯罪后,仍继续开设赌场半月余。各被告人开设赌场的行为严重败坏社会风气,对群众生产生活和社会稳定造成恶劣影响。原判据此认定本案开设赌场罪属情节严重情形符合法律规定。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定提出其在开设赌场中没有获利的上诉理由。经查,张某忠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多次稳定供述张某定在赌场领取工资并获利,该供述与前述张刻定受张某忠委托管理赌场的事实相互印证。张伟忠在庭审中否认该供述及张某定否认获利的供述与前述查明的事实相矛盾,应不予采信。原判认定张某定获利4万元证据充分,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关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某定及其辩护人提出张刻定不构成非法拘禁罪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为达到与叶某谈判的目的,在张某定的指使下,汪某3等人用电线捆绑江某1、桂某、汪某1三人双手,并将其控制在张付林驾驶的面包车后排,派人进行看守,从安徽境内带到浙江境内,拘禁时间从深夜11点多到凌晨1点多,达1小时余。期间,张刻定等人对江某1等人进行言语威胁,胁迫桂某、汪某1陈述当晚冲击赌场的行为类似入室抢劫并录音,又扣押江某1等人手机。本院审查认为,张某定等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非法拘禁的行为,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拘禁罪。该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关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龙提出其不是赌场组织者,且加入赌场时间短;非法拘禁过程中,其并非主动看守江某1等人,没有威胁、打骂行为;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经查,王某龙从20179月开始看护赌场二月余;为看护赌场,与他人共同前往购买看护赌场使用的器械;在看护赌场过程中,积极持械与冲击赌场人员对峙、打斗,追打冲击赌场的人员和车辆。在非法拘禁过程中,王某龙主动上车看守并威胁被非法拘禁的江某1等三人。上述事实证实王江龙的主观恶性和在开设赌场、非法拘禁过程中所起的重要作用。原判根据王江龙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所依法作出的判决,定性准确,量刑适当。该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各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臧世凯

审判员

审判员 沈梦平

二〇一八年十月十七日

书记员 詹彦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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